2015第二季度四川遂宁船山区卫计事业单位招聘公告(面向社会)【招7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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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二季度四川遂宁船山区卫计事业单位招聘公告(面向社会)【招7人】

  根据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计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计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6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遂宁市人事人才培训与人事考试网、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详见附件2)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2015年及以前的毕业生(详见附件2)。其中2015年的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提供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且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不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招聘范围:全国。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3.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4.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附件2)。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学位证以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特殊要求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两栏的学历、专业条件要求应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的责任自负。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资格尚在不能报考时段范围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现役军人以及在试用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7.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满规定服务期限的在编人员;

  8.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报名

  为方便考生,本次公招采用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至7日,报名网站为“http://www.snpx.gov.cn”。网上报名初审由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岗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考对象、范围、报考条件、报名程序、笔试、面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报名。

  (二)填报信息。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注册;如实、准确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报考者所填《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仅作为报考者参加笔试的依据,报考者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面试前资格审查、政审考察中的复核和船山区人社局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

  (三)上传相片、证书照片等报考资料。报考者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后,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大小16—30K的报考者近期免冠证件照、50-160K的证书照等资料。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上传报考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反馈审查意见。上传相片、证书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应按提示要求重新上传。

  (四)网上缴费。网上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须及时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网上缴费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9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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