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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半年青海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考试温馨提示(二)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发现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机器或其它设备带到考场。

综合应用能力—医疗卫生类答题有区别

医疗卫生类(E类)综合题本含《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试题,第一部分是《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题,考生正常作答,没有特殊要求;第二部分是《综合应用能力》试题,是中医临床岗位、西医临床岗位、药剂岗位、护理岗位、医学技术岗位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等六个岗位的试题合订本,要求考生根据自己所报考的岗位选择相应部分答题,错选或多选的答题内容都不得分。

考场走对很重要

考试开始前,试卷未发放,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考生可自行回到正确的位置继续考试;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监考老师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的,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走,在同一考点的由考务人员带其回到正确的位置重新开始答题,不在同一考点的,在考务办或备考室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开考30分钟后监考老师或考生发现坐错座位,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考务办或备考室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考试按成绩无效处理。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2019年上半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考试温 馨 提 示(二)

文章来源: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N031905151441.s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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