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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规定,经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广东省公务员局批准,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决定组织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以上人员(部分定向招录职位放宽到大专以上)。除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职位外,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013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35周岁(1977年4月16日至1995年4月1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内(即1972年4月16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职位,学历放宽到大专以上。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2年的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职位(在职位表中注明“具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限在广州市服务(或广州市生源)、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2008年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11年以来参加我省及我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背考生承诺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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