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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西从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告【招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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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等规定,省委组织部决定组织实施2018年从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工作。

一、录用计划

从52个贫困县的村干部中,为所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招录2名乡镇公务员;从其他县的村干部中,为所在县招录1名乡镇公务员。全省共计划录用 149名乡镇公务员(详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范围

2015年10月31日至今,连续任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年龄45周岁以下(1972年 11月5日以后出生),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模范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4.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5.热爱基层工作,善于联系服务群众,尊重劳动,吃苦耐劳,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在符合以上报名范围和报名基本条件的人员中,经各县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人员参加考试录用。

不得报考或录用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报考;

2.工作中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近5年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得报考;

3.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相关职能部门对报考者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出违反廉政纪律规定鉴定意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三、报考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报考人员可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2018年从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告》及相关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党建网(http://www.sx-dj.gov.cn)

报考人员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县所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个人自愿报名

符合报名范围和报名基本条件的人员方可报名,且只能报考本县的职位。报名人员经村党支部、乡镇党委填写推荐意见后,于 11月12日18时前向县级组织部门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受表彰加分申请等有关材料。申请加分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者相关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加分事项。

(三)择优推荐

县级组织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年龄、学历、任职年限、所受表彰及加分情况,并对不得报考情形进行鉴定和审查。

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各县要贯彻“三项机制”精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的实际,把工作扎实、实绩突出、表现、群众认可的人员推荐出来,推荐名额为贫困县4至6人、其他县2至5人。对特别或工作特殊需要的村干部,县级组织部门书面请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下同),经批准同意后,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推荐人选产生后,要严格进行廉政等方面的鉴定。

各县在上报推荐人员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市级审核把关

各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对加分情况进行核实。市委组织部审核后,贫困县合格人数2至3人的缩减1名录用计划,不足2人的取消录用计划;其他县不足2人的取消录用计划。

(五)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由各县级组织部门统一发放到每个考生。

四、笔试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集中在西安进行。

笔试设一科,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基层行政工作能力,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农业发展、农村政策等基层工作相关知识。

笔试时间计划在2018年 12月15日上午9:00-11:00(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具体考点在准考证上明确,考生提前查阅交通路线,自行前往。

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计划于2018年12 月24日前公布。笔试成绩(含表彰加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笔试成绩由县级组织部通知考生,考生也可以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查询。

五、表彰加分

(一)表彰加分的条件和分值

村干部在任职期间获得的个人表彰,符合中央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和《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以及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关于公布我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详见附件3)中所列的有关表彰项目和表彰实施机关的规定的,按所获表彰层级,予以加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加8分;

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加7分;

获得省级部门(含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6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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