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通化集安市安置委培生考试公告(2)
八、劳动合同的签订
1.安置的委培生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社局备案,实行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由用人单位确定。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合同期限暂定三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无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三年一签的方式续签合同。
2.按照 “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劳动内容及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对安置的委培生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安置的委培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工资待遇
通过本次公开考试安置就业的人员不纳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安置的委培生工资标准及增长机制参照通化市执行,现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遇通化市委培生工资标准调整时予以同步调整。安置的委培生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退休年龄按现行政策: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休年龄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一、其他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原市计划经济委员会等单位委托培养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
(二)不接受政府安置政策拒不参加考试的或不按时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委培生视为自愿放弃,今后不再另行安置就业。
联系电话:0435-6222207
附件:《 2018年集安市安置委培生公开考试报名表》
集安市委培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注: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原文标题:集安市安置委培生考试公告(2)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