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秋季青海城北区教育局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一、基本条件
(一)认定范围
满足下列认定范围之一,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
1、城北区户籍;
2、人事关系在城北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持有城北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认定人员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取得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青海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二、受理机构
西宁市城北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户籍在城北区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受理地点:西宁市城北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联系电话:5505208)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有效学历。有效学历应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
以下人员须提供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前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后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本科毕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凡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户口或人事关系在本地的申请者(国考人员),直接给予认定其与国考合格证学科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必须在规定有效期内)。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已进行网上报名且通过现场确认的省考“两学”考试合格人员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说课、讲课、答辩三部分,测试时间、地点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2、已经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户口在本地的申请者(国考人员),无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申请认定与与本人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的学段学科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五)思想品德考核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须据实填写。在职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负责填写。
(六)普通话水平证书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须提供普通话水平证书。母语非汉语申请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他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教学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七)身体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且体检合格。
四、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9日8:00至9月27日17:00
申请者于9月19日至9月27日法定工作日7:00—17: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国考人员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省考人员和师范类毕业生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