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苏卫生和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625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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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卫生和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6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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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核和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请于2014月12月11日起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首页“考生入口-准考证打印/查询”栏目,“社会化评价考试”的相应入口打印准考证。

  2、岗位表二报名

  (1)岗位表二报名网址:sydwzk.jshrss.gov.cn(江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

  ①、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4年11月21日09:00-11月25日16:00;

  ②、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11月21日09:00-11月26日12:00;

  ③、应聘岗位取消的考生改报时间:2014年11月27日09:00-16:00;

  ④、改报考生资格审核时间:2014年11月28日09:00-16:00。

  (2)网上确认

  ①、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聘部门(单位)资格初审。

  ②、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和上传照片为报名无效。

  (二)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招聘部门(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各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招聘职位表中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网上公告。

  3、应聘人员只能从岗位表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要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①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②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③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招聘人员,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实施办法

  (一)应聘岗位表一的笔试(共25个专业,详见附件)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应聘岗位表二的专业笔试由招考单位自行组织。笔试科目考试内容以拟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二)应聘岗位表一的笔试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应聘岗位表二的笔试时间由招聘单位确定后通知应聘人员。

  (三)笔试阅卷结束后,笔试成绩达到卷面总分成绩60%为合格。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该岗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3个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成绩将在江苏卫生人才网站进行公布,应聘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查询。

  (四)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江苏卫生人才网站公布,并由招聘单位查看应聘人员有关材料的原件进行资格复审。

  (五)面试按照招聘单位制定的面试办法执行。面试办法将通过张贴告示及单位网站等方式告之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主评委当场通知应聘人员。

  (七)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考试的合格线为该项考试(测试)总成绩60%。

  (八)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总成绩。

  本次招考工作(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用人选名单)计划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聘用

  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计算方法确定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在各单项考试(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公告中说明,并不得歧视残疾人)。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一次性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聘用的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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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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