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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现将2015年济南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招录条件要求

  1.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原已享受3年定向考录优惠政策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指2011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可以报考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定向考录职位。

  其他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2.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我省高级技工(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可报考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不限专业、最低学历要求为大专的面向社会招考职位。

  3.报考初任检察官职位的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4年5月5日至1992年5月5日之间出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6)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

  对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上述条件、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的科级以下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推荐、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以报考。

  已经被任命为检察官(包括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检察官职位。

  (三)不能报考的情形

  1.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4.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现役军人;

  6.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7.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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