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福建建瓯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8〕10号)精神,现将2018年我市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2018年在建瓯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通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以下简称《面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发证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的,限今年上半年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限今年内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5年的认定无效。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建瓯市的中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一)网上报名。(2018年6月20日—6月22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注册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注册个人信息并填写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幼儿园、小学或初中教师资格)及申报学科(例如:英语、物理等),认定省份选择“福建省”,认定机构选择“建瓯市教育局”。
(二)现场确认。(受理时间: 2018年6月26日—6月27日)
网上申请后,申请人还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按时到确认点进行提交、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18年6月26日—27日(逾期不予受理)。
2、现场确认地点:建瓯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瓯市水西路230号林业局大门内)。
(三)体检(2018年6月29日)
建瓯市教育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等要求,统一安排并组织体检。
1、体检时间:2018年6月29日(周五)上午7:40。
2、集中地点:建瓯时代广场邮政储蓄所门口(原机关幼儿园对面)。
3、携带材料:申请人请随带身份证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贴好照片或直接打印)。
4、注意事项:有重大疾病病史者,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视力不能达到4.9以上者请自备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申请人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项目检查的,不能参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5、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6、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7、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8、当期的体检报告仅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9、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四、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按序准备好):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平台上以A3格式正反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还应提供当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当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料下载”栏下载并用A4纸打印,公办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校生由所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中第8栏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