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肃省酒泉市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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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现就酒泉市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7.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