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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北海事业单位考试招聘528人公告

为满足我市事业单位用人需要,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1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13〕115号)等文件精神,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8年北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全市事业单位共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28人,其中:市直各单位274人(含:市直卫计系统138人、市直教育系统14人,其他122人),合浦县138人,海城区44人,银海区27人,铁山港区4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符合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身体健康;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8日至2000年4月8日期间出生)。个别急需招聘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在符合岗位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中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可放宽到40周岁(1977年4月8日及以后出生)、博士和高级职称可放宽到45周岁(1972年4月8日及以后出生)。具体放宽的年龄范围均在招聘计划表中明确,没有明确放宽年龄要求的岗位,一律不作放宽。各岗位具体年龄要求详见《计划表》(附件1)。

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面向全国;具有中专、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仅面向广西(其生源地或户籍须为广西)。北海市殡葬管理所殡仪服务员岗位、火化工岗位;北海市文艺交流中心舞蹈演员岗位、声乐演员岗位和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打击乐演奏员岗位、花旦岗位、文武生岗位共7个要求大专、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岗位面向全国。

8.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岗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2018年北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以下称《计划表》,附件1)。

(二)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工作经历:

1.在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工作的经历。

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不能在2018年7月15日前取得毕业证的在读普通高校学生(其中,在读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在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含试用期内的);

6.北海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市辖县区)聘用合同服务期限未满的;

7.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已录取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9.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10. 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说明:

1.学历说明。

①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毕业生须在2018年4月8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在2018年7月15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③国外学历学位经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认证证明的,可视为具有与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不出具认证证明的,一律不予以承认其具备任何合格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由考生在报考时提供。

2.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岗位的,须服务满2年且在岗或者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区的定向岗位,不能跨县区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

报考定向村(社区) “两委”成员招聘岗位的,须在“两委”班子中连续任职满2年且在岗,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区的定向岗位,不能跨县区报考。

已被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村(社区)“两委”成员,不能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招聘岗位。

3.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工作经历、服务期、现役、辞退、随军、工作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8年4月8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4.考生报考建议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如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由此造成考生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出现纠纷以及不能如期按招聘程序完成招聘或者聘用审批后无法按时到岗而取消聘用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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