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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石柱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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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本岗位考生考核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因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本岗位考生考核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对象,将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网、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用人单位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正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正式聘用人员须在石柱县服务至少5年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限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五、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在招聘工作中,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简章由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石柱县2014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点击下载>>>

  1、2014年石柱县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2、2014年石柱县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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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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