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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河南焦作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2018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焦作市范围内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在焦作市内就读的2018年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

(二)申请人员分类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具备条件不同,分成以下三类申请人:

1.第一类申请人: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2.第二类申请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合格证明“考试类别”一致的社会申请人;

3.第三类申请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合格证明“考试类别”一致,在焦作市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

(第二、三类社会申请人,含2018年5月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人员)

(三)思想品德条件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四)学历标准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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