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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四、面试

  (一)发布面试公告

  笔试成绩发布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网站(www.sdhrss.gov.cn)“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发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招录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笔试人员中,由到低分,按照招录职位录用计划的3倍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招录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的招录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二)面试人选资格审查

  面试人选须在面试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招录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领取《面试通知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其面试资格。对因取消面试资格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由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组织面试

  面试人员按照《面试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参加公务员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演讲等方式,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实行考官和考生双抽签。面试考点实行封闭管理。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报考须进行专业能力测试职位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按照规定比例计入面试总成绩。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的面试工作,单独统一组织。

  五、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机关的考生,需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确定体能测评人员的办法,详见《报考指南》。

  (一)体能测评内容

  公安机关的体能测评工作,遵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监狱、戒毒机关的体能测评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不计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

  (二)体能测评要求

  受测者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签订本人身体状况确认书。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提出申诉或举报,组织实施单位将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

  体能测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六、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对招录职位实行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差额职位详见招录职位表)如同一个招录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在相同条件下,退役士兵、青年志愿者、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先。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面试成绩有效人员的平均分。

  体检前,招录机关将在指定网站(详见招录职位表)上发布体检公告,告知体检有关事项。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七、考察

  录用考察执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以事择人、优中选适的原则,遵循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实绩能力的基本要求,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资格复审,对考察对象的档案按照我省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调查、处理。落实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等7类负面清单人员,不予录用;对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暂缓做出考察结论;对部分职位,实行差额考察、定量考察,采取岗位工作实践、技术操作、专家评审、简历筛选等考察方式。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织实施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考察结果,并通知考察对象。在通知考察对象考察结果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考察组织实施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可重新确定考察结果。

  对暂缓做出考察结论的,自通知考察对象考察结果之日起满90日,仍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一般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考察组织实施机关提出,考察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拟录用人员公示前,对报考人员放弃或因体检考察问题形成空缺的职位,招录机关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从同职位面试合格(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和考察工作一般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因组织程序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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