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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贵州铜仁法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8人)

为进一步加强铜仁市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和改革完善贵州省委省政府“两个80%”政策,满足我市法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一线警力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8年我市区(县)法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民警察。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中共铜仁市委组织部、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制定《铜仁市2018年法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市共招录人民警察8人。其中,区(县)法院计划招录2人,区(县)公安(森林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计划招录6人。各招录职位详见《铜仁市2018年法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人员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和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符合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三、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4、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精神,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以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人民法院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0年3月12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7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2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

(2)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0年3月12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7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2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

6、定向到市、区(县)、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区(县)、乡(镇)职位。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5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5年招录的公务员,2016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5年)。

3、截止2018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8年3月12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8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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