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秋季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佛山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佛教人〔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禅城区开展2017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二)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佛山市禅城区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佛山市人才智力市场或禅城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且能同时提供佛山市禅城区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的申请人;或为佛山市禅城区内各普通高等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全日制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技工、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技工、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佛山市禅城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要求: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若省外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证时须一并提供在发证单位所在省学习或工作经历的证明(即毕业证或工作所在城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