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市和平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为满足我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2011】10号)的规定,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和平区所属部分事业单位
二、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年龄条件。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1年9月1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9月1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9月11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7.对于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
8.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9.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此前公开招聘过程中被招考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法律规定不得招考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