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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和平区环保局编外人员招聘公告【招8人】

为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人需求,根据天津市《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津和党【2015】10号)文件精神,决定为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公开招聘8名编外人员,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确定聘用的环保局编外人员与指定单位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常住户口,适合男性;

2.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8月1日——1997年7月31日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奉献精神,并需自行解决上下班交通和住宿问题;

7.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在读的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8.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专业(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

报名时间:2017年7月31日——8月1日

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报名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35号(和平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心)二楼。

报名材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

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寸照片1张(背景颜色不限)。报名人员需本人自行前来,不得由他人代报。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过程中,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和本简章要求的,由和平区人才中心以“微信公告”的形式通知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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