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贵州息烽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70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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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州息烽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70人】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签字确认;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公招办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特殊情况在体检或复检时需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县公招办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由县公招办在“息烽县人民政府网”(www.xifeng.gov.cn/)上另行通知。

十、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是否属简章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在县公招办的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拟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应当组成考核工作组,工作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应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审核个人档案,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作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考核不合格的,由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写出情况报经县公招办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一、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 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息烽县人民政府网”(www.xifeng.gov.cn/)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各招聘单位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同意聘用的文件,按照管理权限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到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后,由用人单位持聘用文件、合同等资料到县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生接到聘用通知后,须在接到通知的当日起,30日内与聘用单位签订试用期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并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被聘用人员实行三年服务期制度(含一年试用期),服务期内,一律不予办理调出本县手续、不得参加县外各类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考,试用期满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给用人单位和招考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被聘用人员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贵阳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订立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工作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纪律监督

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开招聘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次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招聘和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次招聘工作过程中,县公招办发布的各项招聘通知、公告、信息等都将在“息烽县人民政府网”(www.xifeng.gov.cn/)上发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并及时查看,因考生未阅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四)在招聘各环节中,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简章》解释权属息烽县公招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考生查询《简章》请登陆以下网站:

息烽县人民政府网(www.xifeng.gov.cn/)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http://gzgy.lss.gov.cn)

(六)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公招办研究确定。

政策咨询电话:0851-87721344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录调科)

监督电话:0851-87721336

(息烽县纪委、监察局)

(七)考生可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贵州微息烽”及时获悉招聘过程中各项资讯。

原标题:息烽县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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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息烽县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一览表

2017息烽县事业单位招聘报名信息表及考试承诺书(信息表及考试承诺书双面打印后用手工填写)

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示例(注: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其他性质单位在职人员)

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注:适用于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居委会成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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