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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

  2017辽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招考辅导简章

  关于实施201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

  辽西北计划的通知

  各团市委,各高校,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有关要求,大力弘扬志愿精神,鼓励引导我省广大高校毕业生到辽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建功立业、锻炼成才,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注入人才活力,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决定,2017年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募工作

  (一)招募对象及条件

  2017年辽西北计划重点招募全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辅助招募近两年毕业、未就业的省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募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优良,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具有志愿精神、敬业精神,以及适应基层环境和工作的能力;

  5.具备履行服务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拟录取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募数量

  2017年计划新增招募大学生志愿者300人左右。

  (三)招募原则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坚持“专业对口、择优录取、生源地优先”的基本原则,招募选拔大学生志愿者。原则上,辽西北计划不得与其他同类项目同时兼报。

  二、服务方向及期限

  2017年辽西北计划重点以辽宁西北部地区为主,涵盖岫岩县、清原县、新宾县、桓仁县、义县、彰武县、阜蒙县、西丰县、北票市、朝阳县、凌源市、喀左县、建平县、建昌县等1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康平县除外)及宽甸县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从事为期2年的扶贫管理志愿服务。

  三、组织机构

  2017年辽西北计划由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等5家单位联合实施。下设辽西北计划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在团省委。各相关受援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经费来源及使用

  省财政按照每名志愿者每年1.5万元的经费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包括志愿者工作和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体检费以及志愿者招募、选拔、培训等工作经费)。专项经费由省项目办(团省委)按照资金渠道、使用标准统一支配和管理。

  五、工作步骤

  1、招募(7月中上旬)。7月中上旬,省项目办通过“辽宁共青团”、“志愿辽宁”等网站发布有关通知及招募公告。

  2、选拔(7月中下旬)。7月下旬,由相关受援县(市)项目办对网上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口筛选,确定本地区预选者名单,上报省项目办审核;7月底前,相关受援县(市)项目办组织预选者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等考核工作。

  3、录用(8月中上旬)。8月中上旬,相关受援县(市)项目办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入选人员,将拟录取名单上报省项目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省项目办公布最终入选志愿者名单。

  4、上岗(8月底前)。8月底前,相关受援县(市)项目办通知入选志愿者集中报到,并组织志愿者开展岗前培训,完成志愿者派遣、补录、岗位调整等工作,组织志愿者正式开始岗位服务。

  六、管理与考核

  1.户档、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志愿者档案转移至服务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局;志愿者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至服务地党(团)组织管理。

  2.日常考核管理。各受援地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负责为大学生志愿者安排工作岗位,承担其日常管理、教育、服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安全管理;受援地项目办负责大学生志愿者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项目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各县级项目办对志愿者作出服务鉴定,经省项目办审核,签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证明和日后享受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3.解除协议。大学生志愿者原则上应按规定期限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但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项目办批准,并履行有关退出手续,方可提前终止志愿服务;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政策待遇

  2017年招募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生活补贴标准为专科生800元/月;本科生900元/月;研究生1000元/月,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要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2.在服务期内,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在省社保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

  3、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为大学生志愿者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4.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5.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可以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7.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助学贷款均由省级财政负责代偿。办理程序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3号)

  8.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参加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10.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服务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辽西北计划是引导我省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干事创业,助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一项品牌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辽西北计划在我省脱贫攻坚中发挥效用。

  2.密切合作。各级项目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按时限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高校团委要积极争取支持和鼓励政策,广泛宣传动员,确保招募工作顺利实施。各受援地项目办要落实好服务岗位,安排好志愿者安全措施。

  3.完善管理。各受援地项目办要切实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考核,努力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有效服务。各地要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积极完善和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升学、就业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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