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选聘公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我旗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选聘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39号)文件精神,乌拉特中旗决定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若干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及人员构成
本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本旗范围内选聘,聘用名额不少于100名。
二、报名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无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乌拉特中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2.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参与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工作纪律
1.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廉洁监督,秉公监督,不得以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4.依法监督,持证监督,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五、工作方式及
1.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1)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政府法制办公室。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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