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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蒙古集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关于选聘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39号),集宁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选聘“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一、需要具备的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宪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集宁区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2、向集宁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1、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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