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季度事业单位招聘公告【1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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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石柱县教育、卫生及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0名、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5名、县乡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8名,共计193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职数及条件要求等详见《石柱县2013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重点中小教师岗位设置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石柱县2013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2”)、《石柱县2013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县乡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3”)。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符合以下招聘条件及要求的人员。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年满18周岁,且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应岗位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6. 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及以上;
9.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4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未满服务期也未按规定提前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县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属于招聘范围。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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