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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河池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1087人】

为满足河池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河政办发〔2010〕4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度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5号)要求,决定组织实施河池市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全市11个县(市、区)和33个市直事业单位共计划招聘工作人员912个岗位1087人,其中笔试840个岗位1001人,免笔试72个岗位86人。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基本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公开招聘其他条件要求

(一)中专(含中技、高中)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必须为河池市。

专科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必须为广西。

本科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不受限制。

(二)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的,须在河池服务期满或服务满2年且在岗、考核称职(合格)。“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党建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人员。

2.报考定向招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岗位的,报考者只可报考本人工作地所在县(市、区)的岗位,不得跨县(市、区)报考。

(三)报考“定向招聘部队退役士兵”岗位的,生(兵)源地或户籍必须为河池市。

曾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部队退役士兵”,已被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 部队退役士兵”的岗位。

(四)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2017年4月15日前取得毕业证、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五)报考乡镇卫生院岗位的,按桂人社发〔2011〕136号精神,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 用人新机制,统一纳入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管理。

(六)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演员、播音员岗位人员,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4月15日以后出生);报考县乡及以下岗位人员、“部队退役士兵”岗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4月15日以后出生);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师岗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资格)以上资格人员、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报考定向招聘“驻河池部队随军家属”岗位人员、报考定向招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岗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1年4月15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高级技师以上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1966年4月15日以后出生)。

(七)具体岗位报考条件以《河池市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见附件1)为准。

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的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已录用为公务员、聘用为河池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2年(含试用期内)或未满原报考岗位服务期限要求的;

6.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

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服务期、现役、录(聘)用年限、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7年4月15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三、公开招聘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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