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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春季广西灵山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17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17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报名时间

按照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今年春季我县的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

4月10日—6月3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00—24:00。

现场审核资料时间:

6月28日至7月7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2:00,15:00-18:00。

二、认定机构

钦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灵山县教育局负责受理证件及资料的收集。

灵山县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办公室设在人事股。联系电话:0777-6428351。

三、认定对象

(一)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按照《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2〕31号)执行,即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17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中等职业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必须是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要求,申请认定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二级乙等,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灵山县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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