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宁波市公务员考试公告(588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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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宁波市公务员考试公告(588人)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示7天。其中,区县(市)及乡镇(街道)两级机关定向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当地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 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材料的,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招录单位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三、递补规定

1.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在体能测评开始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在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2.体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3.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到低分予以递补。

4.截止各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以请示件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职位空缺的,均不再递补。

5.在次年全市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6.递补人员名单由市、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查询有关电话和网站(见附件2 、3 )。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查询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2.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考录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组〔2016〕33号)执行。

3.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大专学历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5.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7.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7年3月29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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