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西晋城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84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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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西晋城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84人】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21号)和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将组织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的有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总工会、市委党校、市妇联、市文联、太行日报社、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统计局、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城广播电视台、市金融办、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建设局等24个部门所属的42个事业单位,共84人。

二、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符合岗位的要求(30周岁及以下为1985年10月17日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为1980年10月17日以后出生,其它按此类推);

7.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详见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招聘对象,为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以及参加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含到2016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现仍在职的人员。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报名出现空岗或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此招聘岗位名额纳入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名额。其中:相同专业的招聘岗位,合并岗位数,不再延长报名时间;属于单一招聘岗位的,报名时间顺延两天。相关信息在晋城党建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信息网、晋城人才网发布。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其中,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录用为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以上现役、试用期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2016年10月17日为截止日期。

四、报名办法

(一)招聘信息查询

招聘信息在晋城党建网(http://jczz.jconline.cn)、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信息网(www.jcsrsj.com)、晋城人才网(www.jcrcw.com)查询。

(二)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信息网(www.jcsrsj.com)。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名申请及有关材料

报名人员可在2016年10月17日9:00至2016年10月21日17:00期间登录晋城党建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信息网、晋城人才网,提交报名申请,填写《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所报岗位对专业的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且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报名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其中应聘者报名登记表所填写的专业应当与报考者本人取得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因信息填报有误、不全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名者自负。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资格初审结果查询

报名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报名人员在提交报考申请2个工作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岗位;10月21日17:00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它岗位;10月21日17:00至10月23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修改个人信息或报考其它岗位。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报名人数不达该比例的招聘岗位,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岗位,如减少到1名仍达不到3:1的岗位,原则上取消。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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