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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河南郑州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6〕7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郑州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3.工作单位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2015年(含)之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合格证明“考试类别”一致;

3.符合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和岗位设置的通知》(豫教师〔2016〕102号)规定的农村特岗教师。即经岗前培训合格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又未认定教师资格的特岗教师,免试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与考取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历标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报名和条件准备阶段

1.申请人可根据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要求,登录相应认定机构网站或打电话了解相关情况(网站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2.申请人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报名,不允许他人代为报名,不接收集体报名。

3.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应全面了解申请教师资格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4.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5.申请人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6.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要准确真实,与现场确认材料相符,否则,将不予受理。认定机构受理后申请人将不能修改个人信息。

7.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全国范围内)。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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