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贵州省考和选调生招考简章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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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州省考和选调生招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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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必须在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进行检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考单位报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1年度以来招录(以招考年度计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3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8、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9、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或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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