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海西宁市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公告【64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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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海西宁市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公告【64人】

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西宁市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6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招聘范围

(一)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见附表1。

(二)招聘范围

西宁市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岗位面向全省范围招聘。其中面向全省招聘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正常退伍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每人只限报1个岗位。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35周岁以下(其中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和医改期间的同工同酬人员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具有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专业和相应学历条件。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9时-4月25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除外),在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务请携带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于 5月3日-5 月5日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307室进行加分条件现场审核登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号,小桥十字向西二百米,永宁白金公寓)进行现场加分条件审核,否则,视同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四、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程序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步骤依次进行。

网上资格审查和现场资格审查由各区县卫计委、市卫计委负责,审查工作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笔试考试时间及内容

(一)笔试时间拟定城2016年5月21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课目分两门: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占笔试总成绩50%)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总成绩50%),各门分值150分。(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分:中医临床岗位类、西医临床岗位类、药剂岗位类、护理岗位类、医学技术岗位类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类)。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二)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若取消(或核减)的,给考生退还报名费,若保留招聘计划的,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视笔试、面试成绩最终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六、面试

医护岗位采取综合素质测评和专业化面试方式进行,其他岗位采取综合素质测评方式进行。分值100分。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七、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共同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工作由各区县人社局、卫计委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西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其它事项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参加报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报名前须征得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比如:考生是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在编医护人员,须由所在医院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相关证明)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证明时间在4月30日之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二)本公告所指“临聘人员”是指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

“同工同酬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以上各类人员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

(三)加分政策

1、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括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者,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不加分。

2、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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