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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半年浙江绍兴市柯桥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招聘公告【257人】

为满足柯桥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实施柯桥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2016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柯桥区部分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257名(148个招聘职位),全部为卫生专业技术职位。

二、招聘人员的性质

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进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连续3年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招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四、招聘的方法和程序

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实施,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对招聘工作指导、监督。

(一)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核

报名时间:2016年3月22日(周二)8:30—15:00

报名地点:绍兴市柯桥区卫生进修(市区糕点弄38号,市区中兴南路绍兴市老年大学对面)

请应聘者自行下载、填写并打印《绍兴市柯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一式二份)。如应聘者在报名表中提供的信息经确认为虚假信息,即取消报考资格。

报名和资格审核时应聘人员本人应携带《绍兴市柯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二份)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需出具单位证明(证明必须在2016年3月14日以后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

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名条件不相符者,取消考试资格。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原则上不能报考,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报考的,需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证明(证明必须在2016年3月14日以后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

招聘职位资格审核通过人数达到计划数3:1的,按3:1比例开考,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职位数。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职位(包括职位要求为硕士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资格和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将在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http://www.sxxhrss.gov.cn)、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网(http://wsj.kq.gov.cn)上公布。

(二)考试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分类进行考试:招聘职位要求为硕士及以上学历和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资格的采取面试的方式;招聘职位要求为硕士以下学历的只参加笔试考试,不再进行面试。

1.笔试。时间:2016年4月16日上午(周六)9:00—11:00,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内容分为医学基础综合(基础医学)、中医基础综合、预防医学和护理学4个科目(详见各职位考试科目),笔试不指定参考复习用书。

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后以各专业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基准,按照淘汰30%的人数比例,并按区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基层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成绩、名次、笔试合格线及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分别在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网上公布。

如因考生笔试成绩并列,拟体检人员数量超过该职位本次公告招考计划数的,则对成绩并列考生进行面试。

2.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该成绩的人员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三)体检、考察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各职位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体检、考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施。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酌情根据考试成绩按到低分在相应职位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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