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省属事业单位第二次招聘笔试考务工作通知的主要精神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手机等笔试禁用的设备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填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七、应考人员有其他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原标题:关于做好2015年省属事业单位第二次统一公开招聘人员笔试考务工作通知的主要精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2015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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