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淄博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刘超等218人通知
根据《2015年淄博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刘超等218人经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同意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录用公务员报到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至20日,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录取的选调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认真做好新录用公务员调动、派遣和户籍迁移等相关工作。新录用公务员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相关手续。市直部门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转任手续,并由用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报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三、及时做好《录用公务员审批表》的填报工作。新录用公务员报到后,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认真组织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或《录用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以区县或市直部门为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批。
四、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淄人发〔2008〕172号)要求,及时办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手续,并按规定申报办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取消录用审批备案手续。录取的选调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五、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人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也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其离开用人单位。
原标题:关于录用刘超等218人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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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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