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象山县事业单位招聘53人公告
(三)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体检医院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原则上安排异地医院体检,具体体检医院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确定。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纪检监察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及招录单位主管部门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者淘汰,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
(五)公示与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后,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的信息、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www.xsrlsb.gov.cn)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三)面试对象在面试2天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提交不参加面试的书面确认书的,可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予以递补。体检、考察和公示过程中如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到低分予以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四)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3个月内未解决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新聘用人员须服务满5周年后,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到县外的申请。根据浙组电明字[2014]25号文件规定,新聘用乡镇(街道)事业人员在乡镇(街道)服务须满5周年(含试用期)。
(六)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广大报考者不要轻信,切勿上当受骗。
(七)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4-65725951(县纪委)。
(八)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96632。
原标题:2015年象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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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5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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