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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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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报考者了解招考政策、熟悉报名流程、提醒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按照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要求,根据《福建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组织编写了《福建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本指南仅适用于本次招考,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时间安排

6月5日(周五)9:00—6月11日(周四)17:00缴费报名;

6月8日(周一)9:00—6月15日(周一)17:00报名资格审查、专业资格的申诉审核;

7月13日(周一)9:00起打印准考证;

7月25日(周六)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7月25日(周六)14:00—16:30《申论》;

7月26日(周日)9:00—11:00《公安基础知识》(公安系统执法勤务类职位)。招考职位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具体安排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http://gwy.rst.fujian.gov.cn/)另行公告;

8月28日(周五)后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中旬组织全省统一面试;

9月下旬开始安排体检、考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按照职位要求先参加体能测评、心理测评。

第二章 报考要求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4年3月至2002年3月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公布的为准;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或取消考录资格的情形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 考录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以及未达到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约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 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0.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之后、录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考录资格。

三、选择报考职位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报考者还应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应条件。其中,报考“专门职位”的要求,详见“报考要求”的“十四、‘专门职位’的报考要求”。

(二)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以下情形需要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1.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3.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职位的回避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安部直属单位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有6个月及以上非公派海外留学经历、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不得报考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四)符合“我省2020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不得报考此次我省公安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民警察职位。

(五)符合“我省2020年度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不得报考此次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法检系统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六)公安类职位,法院、检察院法警职位,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需参加体能测评。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评的,建议不要报考上述职位。

(七)202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八)注明“考察合格的考生按综合成绩高低依次选择职位”的职位,由设区市或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考察后组织择岗。因身体原因,无法在指定时间完成体检、考察的,不参加当年择岗但可以保留录用资格。

四、年龄的计算规则

本次招考“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已满18周岁、未满36周岁,具体计算到月。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要求,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此次招考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调整为2020年3月。

招考职位对年龄有其它要求的,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五、生源地认定

报名开始第一天常住户口在我省的人员,福建省内高校2018年、2019年、2020年毕业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2018年、2019年、2020年毕业的福建省生源,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限制在“本县”“本设区市”的,按上述原则类推。

生源地为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六、身份认证要求

考生应登陆“闽政通APP”通过L4级的身份认证(人脸识别),方可打印准考证。

七、学历的认证要求

报考者的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一)境内学历

报考者的学历(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应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询认证。

(二)境外学历

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我省“双学位”“双专业”学历

根据《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

八、专业资格的审核要求

本次招考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0年)》作为职位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的依据。

(一)填写专业名称

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为准,报考者应只字不差、如实填写。

若所学专业在招生和培养时有专业方向、但未在毕业证书上体现的,应先按照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填写,并在网络报名系统的考生信息表备注栏中说明,再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境外学历报考且专业名称为非汉语的,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二)填写学位类型

职位招考条件有对学位作出具体要求的,报考者应填写本人取得的学位类型。

学位类型以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为准,报考者应只字不差、如实填写。

以境外学位报考且学位类型为非汉语的,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专业资格与学历的对应关系

招考职位所设的专业条件与其所设的学历条件相互匹配。报考者可以使用本人已经获得的任意学历及其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报考者,可以用本人本科的学历及其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但是,报考者报考某职位所用专业对应的学历应不低于该职位设置的学历条件。

例1. 学历要求为研究生、专业要求为法学的职位,同时拥有非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和法学本科学历的报考者不能报考该职位。

例2. 学历要求为本科、专业要求为法学的职位,同时拥有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和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报考者可以报考该职位。

(四)专业资格与学位类型的对应关系

招考职位所设的专业条件与其所设的学位条件相互匹配。报考者除满足招考职位所设的专业条件外,本人用以报考的专业所对应的学位类型一般应符合招考职位所设的学位条件要求。

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位类型是确定专业资格条件的参考依据。

(五)专业资格的争议认定

若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0年)》中或认为本人专业与招考职位所设专业属于相近相似的,报名时可在报考界面的“备注栏”里填写本人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名称,并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经与招录单位沟通,若报考者对专业资格审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网络报名系统的申诉通道对专业资格提出复审申请,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九、辅修专业的认证要求

除明文要求全日制专业条件的职位外,取得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的报考者,其专业资格也可以按照本人同时收录在“学信网”和“学位网”的辅修专业信息予以认定。

十、基层工作经历

(一)下列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 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以及农村工作的经历;

2.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在军校的经历;

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二)下列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 设区市级以上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县(市、区)以下的直属或派驻机构(如分局、工作站等);

2. 执纪执法部门在一线的工作岗位,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大队、中队等;

3.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以及各类非在编人员,如聘用、劳务派遣等;

4. 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挂职经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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