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761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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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761人】

5.面试入围人选递补

未在规定时间联系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或是出现未通过资格审核和自愿放弃面试资格人员的,按照笔试合格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机关电话通知报考人员。因报考人员填报的联系电话有误或是长期关机致无法联系的,取消递补资格,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机关直接通知下一名报考人员进行递补。

6.面试的比例:招考岗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招考岗位没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岗位的聘用计划。

7.发布面试公告

参加面试人选确定后,由面试实施机关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上发布面试公告,面试公告须包括最终确定的面试人选。

面试公告发布后,如有面试人选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5个工作日。

8.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各招聘单位主管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材料审核无误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场发放《面试资格确认书》;提供的原件与资格初审时提供的复印件不相符且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所有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9.面试的组织(2015年8月9日前)

市直招聘单位的面试方案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招聘单位的面试方案经县、城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面试工作由县、城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主要内容为岗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知识,根据招聘岗位的需求,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问答、说课(试讲)、专业测试等方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或岗位技能水平及专业知识应用等方面要素。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应于面试当天向报考人员宣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其中,经人社部门核准开考或因报考人员缺考,面试时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该岗位报考人员成绩须达到该考场面试满分值70%以上(含70%)的方可按招聘需求进入下一程序。报考人员成绩都达不到70%以上分值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报考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招聘单位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考官按报考人员面试序号给予评分。报考人员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10.要实行严格验证制度。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须按本《简章》规定携带身份证、公共科目准考证、面试资格确认书,经负责组织面试的部门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

11.成立面试考官组。面试考官组成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或代表组成。结构化面试考官一般安排7人,在面试当天从面试考官组成员中随机抽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作为面试考官。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聘单位考官人选须报其主管部门核准。

五、考核

(一)招聘单位根据计划招聘用人数等额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核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

(二)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招聘单位盖章,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三)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考核结果要告知本人。

考核工作原则上在2015年8月21日前完成。

(四)考核中出现考核不合格者或是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的,招聘单位可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综合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

六、体检

(一)体检人选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市直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四城区两新区所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必须到具备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进行;六县所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以及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原则上在2015年9月4日前完成。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县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等文件组织实施。

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招聘单位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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