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西晋中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省教育厅《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试行办法》(晋教人〔2013〕40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晋教师〔2019〕24号)精神,从2019年全省全面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安排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一)市域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公办教师及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临时代课教师(包含购买服务岗位教师);
(二)市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教师;
(三)市、县(区、市)教研室、进修校、仪器站、电教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践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按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公办教师、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临时代课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注册合格:
1.聘用为中小学校在岗教师;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师德表现良好,达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
评价标准;
4.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
考核合格;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假、产假等情形除外;
2.上一年度“师德表现”不合格;
3.上一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
4.党政纪处间(当年年度考核可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除外);
5.2019年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确定的缓聘、待聘人员(不含新任教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市、县(区、市)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3.具有《晋中市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应解聘、辞聘的情形;
4.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注册的;
5.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
不合格处理。
(四)注册时,《山西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可选择与现任教
学段和现任教学科相符的一本证书申请注册。
2.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申请人,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申请注册。
3.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但需要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应及时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定期注册制度实施后,各地各校不得再聘用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人员在高学段任教。
4.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申
请人,可申请注册。下一次定期注册前应取得相应任教学科教师资格,否则注册不合格。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中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
6.对教师遵纪守法、师德表现及身心健康情况、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实行单位审核鉴定和个人承诺制度,教师所在学校出具师德表现和身心健康证明,与个人承诺书双面打印存档。
三、注册机构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申请定期
注册,注册机构为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现场确认点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市直公办
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申请定期注册,注
册机构为晋中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为所在学校。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机构为晋
中市教育局,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现场确认点为所在学校,其他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现场确认点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定。
(三)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师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机构为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现场确认点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定。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