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苏无锡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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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苏无锡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四、关于资格审查

31. 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录用程序。

32. 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除携带前述材料(就业推荐表可为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签约盖章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

(2)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的无锡生源2021年、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及报到证等。

(3)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4)符合照顾夫妻分居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配偶在锡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5)符合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在锡父母的户籍证明及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随军条件军人配偶报考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

(7)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8)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还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身份报考的还要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9)取得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并以第二学位报考的,还需提供第二学位对应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认证网站上获取的核验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盖有教务部门印章的课程设置证明和成绩单等)。

(10)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本人任职文件,以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或所获表彰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

(11)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涉及报考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结婚证、随军批件、国(境)外学历认证等)须于报名前取得,逾期视为无效,资格复审不予通过。

33. 社会人员如何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什么时候提供?

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在体检前向招录机关提供。

34. 毕业证书遗失后如何认证?

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五、关于体检(体能测评)

35. 体检按照什么标准进行?

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36.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报考者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7. 哪些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38. 怀孕考生如何参加体检?

怀孕考生应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经审查同意后可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孕期结束后再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完成体检。

39. 报考哪些职位还需要进行体能测评?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

(2)监狱的人民警察职位;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

40. 体能测评的依据是什么?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文件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91年11月15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91年11月14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41. 体能测评安排在什么阶段?

体能测评一般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六、关于考察(政审)

42. 哪些情形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19年11月15日(含)以来,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7年11月1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19年11月1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19年11月1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1年度及202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原标题:无锡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文章来源:http://hrss.wuxi.gov.cn/doc/2022/11/04/3789744.s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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