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具有谦抑性,基于此特点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财产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犯罪客体是财产的归属秩序,犯罪嫌疑人打破这种归属秩序,妄图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侵犯了财产权利,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更应该评价为犯罪行为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故本节将和大家一起探讨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以期共同进步。
盗窃罪是打破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和秩序,而侵占罪没有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例如,同在自习室学习的甲乙二人,甲买了新款苹果14手机,乙想借来玩3天,甲借给乙之后,乙越玩越上头,越玩越觉得手机真好用,当甲要求乙返还手机时,乙拒不返还,此时乙构成侵占罪,又因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故生活中较少有此诉讼。得出构成侵占罪的行为模式是:他人所有的,自己占有的变为自己所有的状态。例如,乙手机没电了,借用甲的手机用一用,乙使用过程中逐渐上头,拿着甲的手机就跑了,乙构成盗窃罪,因甲并没有脱离对手机的占有,手机还处于甲的实际占有状态之下。得出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模式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破坏占有状态,成立新的占有秩序。
占有转化情形下的区分:相对封闭场所,甲乙二人在图书馆上自习,甲将价值一万元的珍珠项链放在了自习室后就离开了,乙将项链拿走,那么乙构成盗窃罪,若打扫卫生的阿姨拿走了,那么阿姨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学校管理者在清理学生物品时将物品占为己有,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出租车上乘客遗落物品于出租车上,下一位乘客取而得之,不归还,则构成盗窃罪,下一位乘客破坏的是出租车司机对物品的占有状态,如若,出租车司机发现并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开放场所,甲将贵重物品遗落在公交车上,甲下车走了,乙取之,则乙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综上,占有转化发生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的管理人。构成侵占罪没有打破占有状态,盗窃罪打破了占有的状态。
死者财产占有问题探讨:目前采折中说,分情形探讨,一、甲杀死乙后当场发现有财物,取走,构成盗窃罪,过了几天再返回取财构成侵占罪,理论依据是乙的当场死亡,此时财产还处于乙的空间控制之下,取之,则破坏了占有状态,成立盗窃罪,几天后取财,此时的财产应该认定为是乙的继承人的遗忘物,此时取之,成立侵占罪。二、甲杀死乙,乙死后的任何时间,除甲外的任何人取财,均成立侵占罪,原理同上。三、乙被杀死在家中,甲将乙家中的财物取走,甲构成盗窃罪。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综上,就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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