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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类科目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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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大纲已公布,为使广大考生对政法考试大纲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进行深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中备战效率。

  一、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专业科目大纲变化

  2019年政法专业课大纲与2018年相比,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发生了一些变化,修改了一些考点。下面将2018年和2019年考试大纲有变化的地方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考生在备考复习的时候多加注意。

2018年 2019年
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
五.宪法性法律:《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
五.宪法性法律:《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四.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部分  行政法
四.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部分  行政法
八.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行政法
八.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上表可知,2019上海考试大纲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对于“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的修改,大纲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从“国家机构”中去掉,在 “宪法性法律”中增加“监察法”。考生要明晰,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从“国家机构”中去掉,并不意味着在考试中不会涉及“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知识点。对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相关知识的考查将重点放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新增“监察法”,是同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持一致。对于“第三部分行政法” 的修改,大纲将“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合同”改为“行政协议”,将“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表述改为“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考生应针对大纲变动的内容重点了解。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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