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海省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下公务员报考指南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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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海省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下公务员报考指南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的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学历证明材料。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单位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制,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遇到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根据资格复审单位的要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教育厅认定。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通讯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考试科目和权重

面向社会考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位,笔试科目分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知识。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各为120分,公安专业知识分值为100分。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2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行测成绩之和÷申论与行测试卷满分之和)×100×80%+公安专业知识成绩×20%+政策加分。

面向社会公开考录的其他职位,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各为120分,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行测成绩之和÷申论与行测试卷满分之和)×100+政策加分。

十二、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为招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为标准线。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十三、《申论》试卷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使用非现代汉语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除第一题外,其他题中必须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十四、藏(蒙)语言能力测试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十五、特殊问题处理规定

1.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相同时处理方法。面试时,招录职位人数和进入面试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

2、招录职位最后一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处理方法。在笔试、面试结束后,录用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六、体能测评、体检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面试之前,分别负责组织报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评工作。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体检。报考公安、强制戒毒所、监狱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进行体检,特殊标准未涉及的体检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各市州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按违纪进行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生诚信记录

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各招录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库,作为今后公务员考录重要考察的内容:

1.在资格审查环节,考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在笔试面试等环节违纪的;

3.在体检环节,考生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请他人替检的。

十八、考察(政审)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74)有关规定,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同时,还要突出考察对象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传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同级统战、公安、民宗、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备案。

十九、递补

公务员招录的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环节均只递补一次,考察与录用环节不再进行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机关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自行做好递补工作。

各市州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做好资格审查、体检和考察等工作,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标题:报 考 指 南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9年5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N031905241481.s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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