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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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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公考行业的发展,警察类的考试一直热度不减。而不管是对于省级公务员考试而言,还是专门招警类的考试,对于公安基础知识的考察都不可避免。中公招警考试网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进行介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

一先章 总 则

一先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比较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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