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申论范文:打造智慧城市 实现和谐社会_中公网校
400-900-8885

选调生申论范文:打造智慧城市 实现和谐社会

【导语】:选调生申论写作是很多考生认为的难点,想要写好申论文章,需从积累申论素材、申论技巧开始,在此,中公网校为考生整理出写作素材供广大考生参考。

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的考频是相对较高的,其中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很多,可考性较高的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一条原则看似简单但如果考察的细致一些,那很多同学很可能就做错了。

我们首先来看法条的表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条规定,一事不再罚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这里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独立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行为再次违反还是会受到处罚的。所以不用担心行政相对人收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就屡教不改的情况出现。一事只需要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

然后我们来看“不再罚”。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也就是第二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违法所得等,只是不能再罚款。例如:一家饭店有违法经营的事实,可能既涉及到卫生问题又涉及到经营范围问题。卫生局和工商局都有权处罚。

【牛刀小试】

1.甲经营的饭店因违法经营被举报,恰逢卫生局和工商局在联合执法,卫生局对其罚款2000元,工商局吊销了甲的营业执照。卫生局和工商局的处罚是否合法?

【解析】都合法,因为两者的处罚一个是罚款,一个是吊销营业执照。为行政处罚的两个种类。

2.甲经营的饭店因违法经营被举报,恰逢卫生局和工商局在联合执法,卫生局对其罚款2000元,工商局对其罚款3000元。卫生局和工商局的处罚是否合法?

【解析】很多人这里的第一反应是不合法。但是这里就有一个细节点需要大家注意,是不是两者都不合法呢?工商局做出的罚款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基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罚款。不过卫生局的罚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这里是一道选择题,我们应当选出卫生局的罚款合法,后者工商局罚款不合法。

“智慧”一词最初是形容一个人聪明、有才华。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快速融入各行各业。“互联网+”让无形的网络与各种物质相联通,实现了物联网时代。“智慧公安”让违法者无处遁形;“智慧医疗”让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救助;“智慧公交”让市民坐在家里等候车辆到来……科技应用在任何一领域,都能享受“智慧”带来的幸福,实现智慧的城市。打造智慧城市,实现和谐社会。

为什么“智慧城市”如此走红?这或许与当下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大城市病问题有关:交通拥堵、环境污染、长队等候……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科技的出现,打造智慧的城市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这种不平衡、不充分,从而向着美好生活前进。建设智慧城市,让城市名片风靓丽。

打造智慧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是人生长的家园,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智慧城市的建设即是对国家智慧的践行,也是对人民美好生活的。过去,交通堵塞令人烦躁不安,办证盖章永远在“长征路上”,人在“证”图更是让人心烦意乱。随着智慧城市的建设,如今共享单车不仅解决了“最后一公里”问题,也让城市低碳环保,滴滴、Uber等顺风车也促进了技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环节交通压力,互联网+政务实现了“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腿”的愿景,把群众的折返跑变成了政府的接力跑。打造智慧城市,让生活更加美好,让民众更加幸福。因此,城市建设应打造智慧城市,并且要依托互联网科技,以人为本,才能向着美好生活前进。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中公网校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中公网校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中公网校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中公网校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