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常识之债的概述
不论是国考还是各地省考,行测常识部分都是一个绕不开的题型。这个部分内容庞杂,知识点众多,要想得到,必须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因此,早点着手备考是很有必要的。为了更加方便大家备考,中公网校专家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识中的高频考点——债的概述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提早做准备。
债的概述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考点有如下几个: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主要考查的角度是无因管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③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事项。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
二、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成立要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具体指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