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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主特征分析法”巧解定义判断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广大考生备考要及时!为了第一时间帮助广大备战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行测备考能力,中公网校小编今天整理了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之“主特征分析法”巧解定义判断

  定义判断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非常稳定的题型,对于这一部分的解题方法,相信大家都会非常自然地选择核心成分分析法。然而,对于有些题目,用“主特征分析法”是非常方便快捷的,特别是对于有些文字量很大,让人看起来“有压力”的题目,用此方法更能体味其中之妙。所谓的“主特征分析法”,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概括出概念的主要特征。下面,中公网校专家就通过两个 来让大家体会一下。

  例题1: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被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2010-国考】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的一项是:

  A.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在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保护了乙的生命。

  B.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了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手枪正准备对其射击。

  C.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甲未能得手。

  D.甲与乙醉酒后发生激烈冲突,两人相互厮打至马路上,正当甲要捡起路边砖头击打乙时,围观人群中有人喊“警察来啦”,甲受惊吓不慎跌落路边河沟溺水身亡,乙安全无事。

  【答案】D。中公解析:偶然防卫的主要特征是“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D项中被害人甲是自己溺水身亡,因此不属于偶然防卫。A、B、C三项都符合定义。

  【中公点评】此题定义读起来比较艰涩,代入选项进行判断的时候也容易产生混乱之感,然而,只需要抓住被害人的主要特征,问题便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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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2:“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推”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审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2013-国考】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翻异别勘”的是:

  A.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B.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C.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D.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答案】D。中公解析:翻异别勘的主要特征是“将案子移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或者是申报到上级机关复审”。D项县上诉至州后,犯人提出申诉又发回县重审,是发回下一级机关,不符合定义。故答案选D。

  通过上面两个例题,中公网校专家相信大家已经感受到了这一方法给解题带来的轻松之感,接下来大家要做的事就是拿出 来分析还有哪些题目适合这样的方法,从而培养做题的敏感性。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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