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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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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过程中,监督要起到重要作用,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等。

其中,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公民个人等,这些主体的监督都是从权利出发的监督,实施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等,不具有直接处理权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但往往引发其他权力监督程序的启动,具有间接性特征。而其他主体监督形式则是有关国家机关行使监督的职权,是从权力出发的监督,往往直接引起某种法定程序或导致某种法律后果。实践中只有建立与完善监督系统,坚持多元主体、互相补充,才能形成严密的公安执法监督网络。

2.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3.按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4.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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