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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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

2019国考逼近,而国考行测常识判断部分一直是大家比较头疼的地方。我们总结历年国考常识判断的会发现,其中法律部分是每年必考的内容,每年考察的法律常识大多是近年来国家新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公网校育专家就今年可能考察到的法律常识要点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考点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他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

【考点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考点三】监察委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考点四】监察委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2018宪法修正案》

【考点一】第32修正案: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考点二】第33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考点三】第35修正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考点四】第36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考点五】第37修正案: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考点六】第39修正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考点七】第40修正案: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考点八】第45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考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考点二】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三】居(村)委会为特别法人,增加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考点四】Q币、网游装备等也可以成为私人财产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五】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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