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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考点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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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几部大法比较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教师招聘考试中的考频确实不算高,但并不表示不会考。而且同学们一定要理解一个道理,高频考点大多数同学都会做,大家都会做,那并不能让我们脱颖而出。相反,低频考点历来是同学们容易忽视的,那么如果考到了,别人不会做而我们做出来了,岂不是就将自己的分数和排名又往前了一步呢?

这里,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的重要考点简编如下:

1.时间——1996年5月15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4.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5.分类——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实施。其他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

6.设立条件——职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资金——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8.教师队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同学们需要了解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记忆和掌握,当考试中偶遇,我们也能从容应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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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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