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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诉讼时效(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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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诉讼时效(下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阐述了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和诉讼时效抗辩,接着上篇,我们学习诉讼时效的其它考点。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即丧失依法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法定期间经过,义务人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法院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对于权利人而言是不利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能够适用诉讼时效的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和义务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民法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处于主要地位,法院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例五:甲借乙5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以前还钱,到期乙未还钱。2018年1月1日甲向法院起诉让乙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法院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拒绝受理

B.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主动告知乙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过,可以不必还钱

C.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甲的诉求

D.法院受理该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但是甲依然有权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丧失要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其他权利任在。所以该题A错,D对。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主体不得主动偏袒另一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B错,C错,如果乙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应该支持乙。

五、诉讼时效的救济-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由此可知: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暂时停止,中止是由消灭后,只还有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是由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是由为暂时没有权利人或暂时不能行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

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从中间切断,从切断那天开始诉讼时效从新计算3年;

2、诉讼时效中断是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天;

3、诉讼时效中断是由于权利得以主张。

对于这两个知识点的考察主要是中止中断的事由比较,大多考察原文。

例六: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A.债权人甲到法院起诉乙要求乙还钱

B.债务人乙同意还钱

C.债权人丙死亡,还为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戊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从选项可以看出,ABD选项都表明权利得以主张,所以诉讼时效中断,而C选项属于暂时没有权利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六、诉讼时效的例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考点主要原文考察,考生只需记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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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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