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债的发生原因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选调生考试的内容,在选调生考试中,法律部分经常会出现一些较为陌生的概念,为了更好地帮助各位同学备考,今天我们把民法中经常看到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可以简要分为四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
1、概念
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而被确认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
1、概念
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由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为本人。
2、法律效力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下面我们通过题目来巩固一下知识点
1、下列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某城市修高铁,高铁附近居民房子大涨价
B、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为5000元,甲将3000元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
C、甲参与赌博,乙输给甲4000元,当场支付
D、甲到商场购物,因店员疏忽,只是一件价值2000元的物品为支付
答案:D。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而被确认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题目中ABC都不属于不当得利,本题答案为D。
(责任编辑:李明)